民生學院院長遴選辦法

中華醫事科技大學

民生學院院長遴選辦法

112年06月26日院務會議通過

113年02月23日院務會議通過

第一條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民生學院(以下稱本院)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規定訂定本遴選辦法。

第二條 本院院長任期為三年,得連任一次為原則。

第三條 院長任期屆滿前四個月,或因故出缺三個月內,得依下列程序之一產生

  • 由校長自校內專任教授徵選適當人選二至三人,經與學院所屬系級主管諮商後擇聘之,但連任者經校長同意不在此限。
  • 由院務會議推選院長人選二至三人,經院長(代理院長)陳報校長擇聘之。

第四條 新任院長尚未產生前,得由校長聘請校內專任教授先行暫代之。

第五條 本院院長應具備下列資格:

  1. 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專任教授。
  2. 具相當學術成就者。
  3. 具行政或學術主管經驗,且品德高尚者。
  4.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,惟具其他國籍者,應符合相關法律之規定。

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